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不能直接執行?

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不能直接執行?

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不能直接執行?

【案例】

餘某申請執行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確定被執行人李某應償還餘某借款本金40000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借款到期後的利息。執行中,經查詢,被執行人李某無財產可供執行,但李某配偶劉某有銀行存款210000元,能否直接對劉某的銀行存款強制執行。

【分歧】

觀點一: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劉某的銀行存款。劉某的財產在沒有證據證實爲其個人財產的情況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如不能執行將造成債務人規避執行,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觀點二:不能直接執行被執行人李某配偶劉某的銀行存款,必須依法追加劉某爲本案的被執行人或是由申請執行人起訴劉某,取得劉某對本案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裁判後,才能做出裁定扣劃劉某的銀行存款。

【評析】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同等重要。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夫妻間的經濟關係趨於複雜化,沒有深入審查很難簡單認定財產及債務的性質。在無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承擔案件義務的情況下,即使是配偶,也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可以直接執行。在這種情況下直接執行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不但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且有違程序正義,無法體現司法的公平正義,如果被執行人配偶存在合理的異議,則可能造成錯案。

因此只有透過追加被執行人或起訴被執行人配偶取得其對本案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裁判,將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轉化爲本案的執行標的才能依法執行。爲了避免財產轉移,可由申請人申請並提供相應財產擔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採取控制措施。

本案中,將被執行人配偶劉某的銀行存款凍結後,被執行人李某到本院要求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李某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本案執行完畢。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