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息上借條寫多了法院怎樣判決

一、在借條利息寫多了法院怎樣判決

在利息上借條寫多了法院怎樣判決

即使被告認可借條上的利息屬實,只要大於24%,法院都不會判決支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有利息的借條該怎麼寫

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爲合法有效。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

2、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3、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4、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5 、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三、借條哪些情況不受保護

1、借款時如果明知對方將用於非法活動,不要借款給對方。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該借款不受法律保護。在對方不還錢的情況下無法透過訴訟途徑予以保護。

2、對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借條,要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後三年內主張權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兩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三年後向人民法院起訴,卻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就會喪失勝訴權。

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爲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一般來說,有利息的借條都需要在借條上註明利息是多少,但是即使這個利息受到借款人的認可,只要是超過了法律的標準範圍之外,如果採取訴訟的情況,法院都會判處返還超出部分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