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刑法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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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怎麼辦

《民法通則》135條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爲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萬元,約定6個月歸還,如甲到期不還,乙必須在2年內向甲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超過2年,即普通訴訟時效屆滿,乙方要求返還借款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持書面借據並約定還款期限的,債務人如到期不還,債權人必須在2年內向債務人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只要債權人不斷主張權利,就不斷中斷時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