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根據民法總則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何承擔
1、我國《民法通則》第29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判斷是個人投資還是家庭投資,應審查兩方面:
一是投入個體工商戶的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家庭財產;
二是個體工商戶經營中的收益是僅用於經營者個人享用還是用於家庭共同享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