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連帶債務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有些朋友爲了給朋友擔保而成爲了連帶債務人,如果你成爲了連帶債務人,那麼你是有義務需要向所有債權人清償相關債務的,那麼連帶債務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一起來和本站的小編看看吧!

連帶債務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連帶責任對每個具體債務人來說,意味着責任的加重,它使債務人間的內部關係中形成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力量,並促使債務人共同防止和消除違法行爲,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順利實現。確定連帶責任承擔的原則和依據是:

(一)連帶責任法定原則。

連帶責任產生的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有:

1、《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爲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2、《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爲《民法典》關於保證責任的祥盡規定;

3、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3條,《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10條,《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9條等,均有連帶責任承擔的規定。

4、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廣告法實施細則》規定廣告虛假而承擔連帶責任等。

(二)連帶責任約定原則。

即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自願約定而確定連帶責任的承擔。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多見於擔保合同中。

(三)連帶過錯原則。

即根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過錯大小來確定連帶的承擔。包括兩種情況:一種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本應負連帶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由於其主觀上無過錯,因而在一定條件下(並非所有無過錯均不承擔連帶責任)不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與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協迫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之情形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即連帶責任)。又如合夥中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形成的債務,另一方當事人便不承擔連帶責任。另一種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雖負有連帶責任,但由於損害後果的造成非其一人過錯所致,而是因債權人、債務人等均有過錯所致,所以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方當事人也因此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比如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的適用條件

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有效約定外,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連帶責任的適用條件分別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連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具體來講,法律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合夥(包括合夥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可見,這種連帶責任是針對合夥人與債權人這一外部關係而言,至於合夥內部仍是一種按份的責任。合夥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與合夥中的相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合夥型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爲人實施民事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爲人負連帶責任。

3、委託代理人轉託他人代理,因其轉託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要求委託代理人賠償損失,轉託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人,爲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爲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可見,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賠償責任。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有關規定:

1、合同簽訂人持有委託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爲委託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範圍表達不明的,委託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爲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

3、借用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承包關係,且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當的經營活動,則可不作爲無效合同對待。但出借單位應當與借用人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後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另據《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分立的規定,公司分立應對原有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否則不得分立。若該協議對原有債務的承擔明確到每個分立後的公司,則每個公司依協議各自承擔責任;若協議僅確定了原有債務的分擔比例,那麼,分立後的公司對原有債務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復(1987)33號批覆的規定,企業單位開辦的分支企業倒閉後,如果該分支企業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那麼,應由開辦該分支企業的單位負連帶責任。

這項法律是爲了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理利益,是爲了避免有些債務人鑽空子規避自己應揹負的債務。大家在遇上以上事件時,一定要擦亮眼睛,拿起法律的武器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