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息糾紛有哪些?

在我們的生活中,您可以看到親朋好友之間關於民間借貸的利息糾紛經常發生,且如果此類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則嚴重影響到彼此之間的和諧。那麼,在實踐中,出現的民間借貸利息糾紛有哪些呢?,而針對這些民間借貸利息糾紛又該怎麼去處理呢?下面將爲您具體闡述。

民間借貸利息糾紛有哪些?

一、民間借貸利息糾紛有哪些

民間借貸利息糾紛如下:

1、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麼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民間借貸利息糾紛怎麼處理

民間借貸利息的處理如下:

1、處理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幾個原則:

(1)無息推定原則。即對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確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是對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民之間借款問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不保護複利原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都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複利。

2、司法實踐中對民間借貸利息計算的幾種特別處理情形

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利息的計算常常有下列情形: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貸雙方如果約定了利率,但對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適用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

(2)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但是約定還款期限的,在約定還款期限內,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借款人不按還款期限還款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3)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催告還款前,或者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經催告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4)由債務人行爲引起的無效借貸關係,如債務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債權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形成的無效借貸關係,債務人除返還本金以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資金佔用費。

(5)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過高的,一般只保護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這裏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不完全等同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符合我國銀行利率市場化改革後的實際。但是,如債務人自願給付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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