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法院

債務加入法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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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債務加入怎麼看

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有債之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務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爲。債務加入除應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外,債之內容還需具有可加入性,且加入前後內容需保持同一。另外,第三人在代爲履行、保證、債務加入、債務轉移中的責任依次遞增,當事人對上述行爲約定不明時,實務中應以保護債權、維護合同相對性及考慮第三人可得利益等爲原則,結合各方因素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