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物問題是怎樣?

一、借款抵押物問題是怎樣?

借款抵押物問題是怎樣?

借款抵押物問題是不需要轉移抵押物的佔有,但是因爲設有抵押權,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就不能夠隨意的將有抵押權的房屋進行售賣。質押物和抵押物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透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二、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爲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爲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爲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爲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後者如土地、建築物。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爲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佔有,該財產均稱爲抵押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是對於抵押物的理解可能就停留在房屋上,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還包括有很多的物品都是可以設定抵押的,比如說交通運輸的工具,還有就是生產設備原材料等等,但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肯定是不能夠進行抵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