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單位成立後債務債權

新單位成立後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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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成立的後果是什麼



  
    (一)債權債務承擔的條法律後果:
  

  

1、必須要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本來不存在或已經消滅的債務訂立債務承擔協議,不發生效力;

2、所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不能作爲債務承擔的標的;

3、要有以債務承擔爲內容的協議。

債務承擔協議,以債務移轉爲其內容和目的;

4、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

這是債務承擔協議發生效力的最主要條件。


  (二)債務承擔的法律後果主要表現在:

1、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承擔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僅能請求法院要求承擔人強制履行,與原債務人無涉;

2、債務人基於債權債務關係所取得的對於債權人的抗辯轉移給承擔人;

3、從屬於主債務的從債務由承擔人負擔。並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並不脫離債務關係,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債務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此時,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連帶關係,他們共爲連帶債務人。

需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不然如果一方出現違約,就會損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債務人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同時作爲債權人,也應當在規定的範圍內,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