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違約如何追償損害責任?

一、借款合同違約如何追償損害責任?

借款合同違約如何追償損害責任?

借款合同違約如何追償損害責任就可以由雙方協商。

(一)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  

(二)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不適當履行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

二、借款人和貸款人的違約責任分別有哪些?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爲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款合同的違約作爲違約方是需要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對於責任該如何承擔就需要由雙方協商,不管是以哪一種方式處理,只要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那麼都是可以獲得保護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就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