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釋的意思主要有哪些

一、合同解釋的意思主要有哪些

合同解釋的意思主要有哪些

合同解釋的意思是指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含義所作的分析和說明。受理合同糾紛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作的分析和說明具有法律約束力,爲有權解釋,其他人對合同及相關資料所作的分析和說明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爲無權解釋。

合同解釋上存在意思主義和表示主義之爭,但現代社會對於合同解釋一般遵循以合同文義爲出發點,實行以表示主義爲原則,以意思主義爲補充的解釋。

二、如何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爲。”合同欺詐是指以訂立合同爲手段,以追求利益爲目的,在訂立或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從而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決定,不平等地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爲。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行爲存在明顯區別,主觀方面,二者的故意內容、形式及產生的時間不同;客觀方面,二者欺詐行爲的種類、完成形態、行爲方式、程度不同,侵害權利屬性不同,法律後果也不同。然而,僅憑以上理論上的區別,很多時候仍然難以將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行爲區分開來。實踐中,對二者進行區分時,應格外遵循以下兩點:

(一)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非法佔有目的”,這說明“非法佔有目的”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備條件,要推定非法佔有目的的存在,可以分階段進行:第一,合同簽訂之前,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行爲人的一個“想法”,並沒有付諸行動,此時考察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比較難找到事實依據。就算司法機關能有一雙慧眼繼而識別出合同一方當事人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因此時雙方當事人並沒有簽訂合同,沒有實際的經濟交往,因此也不能認定其爲合同詐騙罪。第二,合同簽訂之時。首先,看行爲人是否虛構主體資格,若是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並不真實或者存在瑕疵,便可以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其次,看行爲人是否具有履約的能力。司法實踐中,行爲人的履約能力大致可以分爲有完全的履約能力、有部分履約能力和完全沒有履約能力三種,應分不同情形視具體情況加以認定。第三,合同簽訂之後。首先,看行爲人是否具有實際的履約行爲。其次,看行爲人對標的物的處置情況,若行爲人取得標的物以後即潛逃或行爲人取得標的物以後將標的物用於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等,就應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二)非法獲取財物數額的大小。合同詐騙罪是數額犯,即立法要求行爲人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而合同欺詐行爲對數額沒有要求。從合同詐騙罪的概念及構成特徵來看,“數額較大”在本罪中是客觀方面的必要構成要件,其除作爲量刑情節之外,還具有定罪意義,對合同詐騙罪的成立與否有着重要的決定作用。但是,除此之外,對合同詐騙罪的定罪當然也要結合前文論述的“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來認定。如果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尚不夠“數額較大”,則該行爲只構成合同欺詐,行爲人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即可。如果行爲人獲取的非法利益已達到“數額較大”,但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該行爲也只能構成合同欺詐。只有當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爲時,其非法所得數額才能成爲影響欺騙行爲法律性質的決定性因素。此外,認定非法獲取財物數額時應注意區分:在既遂狀態下,應以犯罪行爲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爲標準來認定其數額,詐騙未遂時,應以詐騙分子行騙的數額作爲“詐騙數額”,因爲該數額最能反映合同詐騙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分子主觀上希望佔有的數額。

三、遇到合同欺詐這一行爲怎麼處理

合同詐騙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爲,當一隻遭受到合同詐騙的,第一時間應該報案,並且請求銀行將涉案的銀行帳戶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所以說,合同解釋的意思是對合同及其相關材料所做的說明。其中合同解釋分爲有權解釋和無權解釋兩種,它們二者的區別爲:有權解釋主要指的是法院和其他仲裁機構,而無權解釋指的是其他人所做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