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 註銷 債務承擔

企業 註銷 債務承擔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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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註銷後債務承擔主體是誰

公司註銷,其民事主體資格即消滅,正常情況下,本不存在也無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爲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股東在公司註銷的過程中,沒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義務,由股東承擔清算不實的責任,即由股東來承擔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
公司註銷前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時對債務作出處理,此時應該由企業承擔債務。但是,很多情況下,股東爲了逃避債務,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動吊銷執照”的方式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對此,法律給出了明確規定,以懲罰該類行爲主體。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爲了逃避債務,常常惡意註銷公司,或者轉移財產後註銷公司等,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索相關股東,以實現債權。
清算人員具有違法行爲應當承擔責任。依據《公司法》第205條、206條、207條之規定,清算組及清算人員在清算過程中具有違法行爲,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破產法對清算及責任的規定非常具體。合夥企業清算是,清算人有違法行爲,對債務承擔償還和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時,行爲人具有《破產法》第31條、32條、33條規定的行爲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