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加入

債務人加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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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是否可以免除債務人債務

對於債權人直接與第三人訂立協議,因第三人加入系減輕債務人清償責任的授益行爲,並未加重債務人負擔,在缺少債務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一般仍認可構成有效債務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