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質押債務人需要通知嗎

民法典》對普通債權出質的方式與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確,根據質權設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有:

債權質押債務人需要通知嗎

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債權性質、債務人名稱、具體金額、到期時間等內容。

2、依《民法典》原理,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於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後果。《民法典》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見,證券債權質押以向質權人移交權利憑證的佔有作爲公示方式。對於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民法典》規定了以登記作爲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普通債權一般不具備特定的權利憑證,無法以權利憑證的交付作爲公示方式,但《民法典》亦未規定普通債權質押以登記作爲生效要件,不能以雙方未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作爲普通債權質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質權人爲保證自已質權的安全,應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設質人交付債權證明檔案的義務,質權人可透過對債權證明檔案的審查來控制風險。普通債權質押由於缺乏對其質權的公示方式,質權不應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質押人應當其質押的債權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發出通知書,通知第三債務人該債權已質押的事實,並且明確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

以非證券化憑證的普通債權質押的,債權質權人並不佔有出質債權的憑證,且該質權缺乏公示效力,出質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債務人的債務,損害質權人的在先權利,此時只能透過訂立質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債務人的方式明確質押人無權損害出質的債權,以確立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如損害出質債權的,質押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債權出質人放棄出質債權或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的行爲。但是在出質債權未設定公示,於債權出質人向第三人有償轉讓出質債權時,債權質押人無權申請法院撤銷其轉讓行爲,而只能要求債權質押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