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當得利是什麼意思?

一、 對於不當得利是什麼意思?

對於不當得利是什麼意思?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在此行爲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爲債務人,受害人爲債權人。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裏的利益範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爲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後剩餘有利益的,也爲受有利益。

二、《民法典》對於不當得利的規定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違法人員透過非法的手段來獲得利益的行爲,都是可以認定爲不當得利的,所以相關情況是需要根據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不同的涉案事實和造成的不同的利益大小所處罰的標準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