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償時效規定是什麼?

一、代位追償時效規定是什麼?

代位追償時效規定是什麼?

代位追償時效規定一般是3年,因爲民事財產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都爲三年,但是此三年會因爲對方不斷主張權利而不斷的中斷,重新計算,最長持續20年。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如僱主責任險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人不以僱主的名義行使對有過失僱員的追償權,即如果僱主的僱員因過失致客戶或他人利益受損,僱主從保險人處得到保險金補償受害人損失後,保險人不再代位向有過失的僱員進行追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對於代位追償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代位追償的有關規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追償時效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追訴有異議的,應當由雙方協商進行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在上述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出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