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抵消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抵消人與被抵消人之間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債務抵消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爲雙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係,須均爲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爲不法,均不得主張抵消。

2、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消,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用以抵銷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實物。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用品質較高者與品質較差者抵消時,對於被抵消人並無不利,應當允許。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的債權標的物爲特定物,原則上不允許抵消,尤其是以種類物債權抵銷特定物債權時,更不允許。

3、必須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應自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始得爲抵消,債務未到清償期,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債權用作抵消,否則等於強令債務人期前清償。

如果清償期限利益係爲債務人而設時,原則上債務人得提前清償,此時債務人主張以自己的未屆清償期的債務與對方當事人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抵消,可認爲其放棄期限利益,應允許抵消。

4、雙方適用抵消的債務是能抵消的債務。

不得用於抵消的債務,大致有如下幾種:

(a)性質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爲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以及撫卹金、退休金、撫養費等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

(b)法律規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保留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權行爲所發生的債務,此種債務如允許抵消,有違公序良俗;約定應向第三人爲給付的債務。

(c)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抵消的。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債務抵消的相關規定,涉及到債務的具體認定情況,可以依據實際的債務形成原因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債務的情況認定不清楚的,那麼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對於可以適用於抵消的債務進行抵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