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合同轉讓模式

債權合同轉讓模式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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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債權轉讓模式

一、投資人債權變現模式
該模式是針對同一平臺的投資人而言,即原來的投資者將其投資的標的轉讓給平臺上的其他投資者,原投資者實現資產變現,是理財平臺提高投資者資產流動性的重要方式。
二、專業放款人債權轉讓模式
在該模式中專業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應債權,再把債權按金額、期限打包錯配、小額分散給投資人,並承諾到期回購債權。該模式存在期限錯配、資金池、債權轉讓有效性、虛假債權、資金槓桿等一系列潛在風險。
三、打包資產的債權轉讓模式
平臺透過其他合作機構獲得打包資產的債權,然後再透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將募資發佈在平臺上。此種模式與理財機構“資訊中介”以及理財“小額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