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信用風險

債務人信用風險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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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風險

指債權人在法律保護範圍內面臨的債款損失風險。

它的內容主要包括:

(1)訴訟時效風險。如《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示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爲2年。第136條規定對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產品而未予聲明、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等進行索賠,時效均爲1年。對交通運輸、郵政方面索賠,時效爲60~180天等。

(2)債務人破產風險。


  (3)債務人解體風險。如債務人在解散或被撤銷時已無財產償還債務等。


  (4)債務人犯罪風險。


  (5)社會性風險。指由於人們法律意識不強,有法不依,使債權人無法依法追償債款的風險。雖然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利益,但由於債務風險的客觀存在,債權人在經濟往來中不能單純依靠法律保護債權,還必須進行事先防範,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