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打官司流程

通常,解決債務糾紛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讓別人幫助自己調解雙方關係,然後收回自己的債務。第二中就是委託律師或者自己去人民法院打官司,透過法律手段解決。今天本站小編着重爲大家介紹債務糾紛打官司流程,希望給大家帶來幫助。

債務糾紛打官司流程

一、債務糾紛打官司流程

通常具體的流程爲: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佈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於維護權益,有利於執行。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於是否“借貸關係明確”。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係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二、注意事項

(一)重視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爲此債權人要充分重視到這一點,否則時效一過,債權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

(二)重視擔保期間。《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不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還必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朋滿之門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如不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那麼期間後將免除保證人責任。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申誚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執“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爲6個月”,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執行。對此。債權人不能認爲官司勝訴後,就萬事大吉,申請法院執行一定要在申請期限內,否則法院不予執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只好吃啞巴虧。

(四)搞好證據收集。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債權人只有憑藉證據才能證明白己訴訟請求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爲此,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檔案、各類合同文字、各類單據、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儲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據可能失滅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爲此,債權人如遇到證人因病危有死亡的危險;物證有因天時或因對方行爲有變更、消滅的可能;證人要遠離住所,去向不定的情況,應在訴訟的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如果在提起訴訟前。某項證據需要保全,債權人可向公證機關申請,採取公證形式保全證據。

(五)善於協商調解。《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實質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勸說,促成發生分歧的當事人和解達成協凋解決債務的方法。對債權人而言,法院判決與協商調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債務。因此,如債務人確有誠意。應當配合法院調解。如果債務人缺乏誠意,一心逃債,則要採取果斷措施,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介紹的債務糾紛打官司流程,以及打官司時候的一些注意事項。因爲訴訟過程比較繁雜,需要準備和整理的材料和證據都比較多,所以普通人容易因爲疏忽而耽誤案件的審理。所以,建議您透過本站網站在線諮詢相關律師後,委託其爲您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