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之訴受益人地位是什麼樣的?

一、撤銷權之訴受益人的地位

撤銷權之訴受益人地位是什麼樣的?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爲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爲第三人。

二、撤銷權訴訟的主體有哪些呢?

(一)撤銷之訴的原告

撤銷權人是指因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爲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示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爲,如果債權人爲多數人,可以共同享有並行使撤銷權。如果債權爲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爲而受到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爲,但其請示的範圍僅限於各自債權的保全範圍。

撤銷之訴分爲:

①可一併審理的訴訟,即兩個或者兩上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的被告,就同一朽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②不可一併審理的,即如果只是一個債權人提起了撤銷之訴,其他債權人並未提起撤銷之訴,而只是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或承擔違約責任,則儘管在這些訴訟中被告相同,但由於訴訟標的和訴訟性質不同,因此不能合併審理。

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條件:

①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且這些債權能夠成爲撤銷權行使的前提和基礎,對那些根本不適合行使撤銷權的債務,例如勞務之債沒有擔保的債等等。則不能行使撤銷權。

②債權行使撤銷權必須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間。在合同生效以後,合同履行完畢之前,都可以採取債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間,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或實施不當處其財產的行爲,且對債權構成危害時,法律就應允許債權人採取保全措施,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

(二)撤銷之訴的被告

關於撤銷之訴的被告,學術界有三種不同觀點:

根據撤銷權的性質和效力的以認識來確定。首先確定撤銷之訴的性質,再確定被告,如:

①如果採取形成權說,撤銷之訴應依據債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而發動,並將依債權人的意思而產生撤銷權的效力,因此在被告的確定方面,應當根據債權人的希望撤銷意思圖來確定。如果債權人希望撤銷債務人的單獨行爲,那麼撤銷之訴的被告爲債務人和第三人。

②如果採取請求權說,撤銷權是對因債務人的行爲受有利益者請求其返還所得利益的權利,因此,撤銷權主要應針對受益人或轉得人而行使,這樣受益人或轉得人爲被告。

③採取請求權和形成權相結合,撤銷權也應當針對受益人和轉得人而行使,不應當以債務人爲被告。因爲撤銷權行爲使的目的是爲了撤銷債務人的法律行爲,使債務人的財產返還,因此只能以受益人或轉得人爲被告。

2、以行爲的當事人爲被告。

在確定撤銷之訴的被告時,應當考慮到撤銷之訴,針對的是債務人的行爲,因此應根據債務人的行爲的內容和性質來確定不同的被告。即如果債務人實施的是單獨行爲,則應當以債務人爲被告,如果實施的是雙方行爲,則應以債務人和相對人爲被告。但不得以任何轉得人爲被告。

3、根據訴訟的性質確定。

如果撤銷之訴爲形成之訴,以行爲的當事人爲被告。兼有給付之訴時,並以受益人或轉得人爲被告。

撤銷權制度應與整個市場規範化管理有機統一,關於撤銷權的主體規定這一問題,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可能是現行最爲有效的做法,明確了撤銷權的主體的訴訟地位,使審判人員能充分考慮儘量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又要防止債權人隨意行使撤銷權,透過惡意訴訟干預債務人正常經營行爲。

關於撤銷權之訴受益人的地位的問題,我國的法律規定,訴訟的時候需要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爲第三人,如果沒有的話,法院是可以進行追加的。另外,在進行確定撤銷權案件的訴訟的主體的時候,我們一般是根據訴訟的性質進行判斷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