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之債和連帶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不可分之債指的是債的標的具有不可分性。如,在繼承前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爲不可分之債。其中,債權人爲多數者爲不可分債權,債務人爲多數者爲不可分債務。

不可分之債和連帶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一)、不可分之債產生的原因、成立要件

不可分之債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爲引起。例如,按份共有人出賣共有物所生之價金請求權,按份共有物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即爲不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的成立要件爲:第一,債的一方或雙方爲多數人。第二,給付基於同一發生原因。第三,債的標的不可分,即一個給付分爲數個給付時,有損於其性質或價值。任何之在性質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債,因爲此時當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額分享權利或分擔債務。例如;甲、乙共同出售共有房屋三間,但約定須整體交付。

(二)、不可分之債的效爲

不可分債務的效力,原則上準用關於連帶之債的規定。有關連帶之債的效力下文將作說明。但不可分之債與連帶之債比較二者在效力上並不完全相同,它們的區別是:

第一,不可分之債雖可準用連帶之債的規定,但這僅是因爲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係,因此,當給付變爲可分時,即成爲可分債務,而連帶債務不問給付可分不可分,當事人之間均爲連帶關係;

第二,不可分之債不可部分履行,連帶之債可以部分履行;

第三,對連帶債務,由於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係所以,就一債務人發生之事項,如履行、免除、抵銷等請求,有絕對效力,而對不可分之債務,除履行外,僅有相對效力。

連帶之債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爲數人時,各債權人均得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各債務人均負有全部給付的義務,且全部債權因一次全部給付而歸於消滅的債。具有連帶關係的數個債權人爲連帶債權人,他們享有的債權爲連帶債權,具有連帶關係的數個債務人爲連帶務人,他們所負的債務爲連帶債務。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我國按債的主體的數量將債劃分爲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多數人之債爲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以同一給付爲內容。對於多數人之債的種類,一般分爲不可分之債、可分之債與連帶之債,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