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關聯方交易

債權債務關聯方交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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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關關聯方關聯交易是什麼


我們國家的《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會計準則》、《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都對公司法有關關聯方交易進行了規範。

無論約束內容是什麼,究竟什麼是關聯方、關聯關係、關聯交易的問題都是最根本的。然而,每部法律或法規都從自己的角度對關聯方、關聯交易,而其間還存在不小的差異。

從邏輯上看,如果界定了兩者是關聯方,亦即兩者之間的關係屬關聯關係,那麼此二者之間的交易自然屬關聯交易。因此我們倒不用分別去深究關聯方、關聯交易以及關聯關係的定義,最重要的在於什麼是“關聯”

法規的主要差異

個人認爲,最大的差異在於母子公司究竟算不算關聯方。《公司法》、《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與《上市規則》規定是一樣的,即母子公司不算關聯方。而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定義則將母子公司視爲關聯方。

顯然,這是由於法規本身的定位不同造成的,《公司法》、《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與《上市規則》主要是爲了保護投資者利益,而會計準則則是爲了會計資訊的相關、可靠,《企業所得稅法》自然是爲了防止企業透過關聯交易偷逃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