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破欠債人逃債伎倆

逃債原理透析

如何識破欠債人逃債伎倆

(一)以債務爲特徵的逃債原則。

1、債權相對性原理。

作爲一種相對權利,債權本身具有一定的侷限性。當普通債權與其他權利發生衝突時,普通債權往往處於次要地位。主要有:

(1)產權優先原則。爲了逃避債務,債務人已經承擔了另一項抵制債權人權利的財產權,因此債務人無法實現。

(2)特定債權的優先原則。爲逃避債務,債務人假定設立特殊債權與普通債權作鬥爭,致使普通債權無法實現。

2、債權與平等原則的相容。相容是指多個債權人同時在同一標的上存在,平等是指單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擁有多個普通債權,其效力相等,且因其成立而不是好或壞。然而,由於多重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債務人按順序清償債務是很自然的,由此產生了“多重普通債權的自然秩序原則”。當同一債務人面臨不止一個債權人時,雖然法律上沒有優先權順序,但客觀上存在着一種自然的優先權順序。債務人個人可以按照先清償債務、到期清償債務的原則逃避債務。法人債務人可以進入破產程序,在破產程序中實施債務規避。

(二)從債務主題衍生的逃避債務原則:

3、主體特定性原理。

債務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其主題是具體的,信貸的主體是具體的,債務的主體也是具體的。在正常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並要求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債權。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想要逃避債務,只要它可以做“金色炮擊”,它就可以逃避債務。主要表現是利用股東與公司,公司與員工,丈夫與妻子,代理人及代理人之間的特殊關係來逃避債務。

4、法人資格原理。

企業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具有相應的獨立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爲能力,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法人的投資人或者發起人一般不承擔責任。正是因爲這個原則,債務人才可以用它來逃避債務。破產是逃避債務的常見手段。

5、主體轉換原理。

以主體的名義,具有足夠的償債能力,但經過各種規劃和操作,實際的債務主體已成爲另一個無償付能力的B主體。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業單位改革、公司分立合併、企業收購、合同轉讓等。

6、主體消亡原理。

由於債務主體是特定的,只能向債務人的特定主體索取債權。因此,可以得出另一個原因,即如果債權人找不到某一特定債務人或某一特定債務人已經死亡,那麼就很難實現該債權人作爲債權人的權利。從這一原則中規避債務的常見手段有:“失蹤”、“自殺”、“遺囑、遺贈”、“繼承”、“吊銷營業執照”、“取消”等。

(三)從債務內容中逃避債務的原則:

7、自始無效原理。

爲了逃避債務,債務人設計了一個陷阱,使雙方的民事行爲或合同被撤銷或視爲無效,因爲無效或撤銷從一開始就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他利用這個機會逃避債務。

8、合同抗辯原理。

合同當事人濫用合同法或合同協議賦予的抗辯權或債務人虛假合同法或合同相關抗辯權,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抗辯,以達到規避債務的目的。

(四)從履行債務的角度來看,規避債務的原則:

9、履行不能原理。

績效不能指債務人未能客觀履行的能力。爲了逃避債務,債務人轉讓財產或禮品,以低價轉讓財產,或者用它來行使(甚至放棄)第三方持有的債權,以便債務人客觀地無法償還債務,使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合同法明確規定了“撤銷權”和“代位權”制度,以防止這種逃避行爲。

10、瑕疵履行原理。

債務人故意不按照法律、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方式、時間、地點履行債務,致使債權受到損害,達到逃債目的的。

11、遲延履行原理。

債務人能夠在法定或商定的時間履行而不是履行義務,而不是拖延時間,從而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12、違約毀約原理。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債務人在綜合平衡利益後,認爲違約的利益遠遠大於因違約而承擔的相應責任,因此債務人選擇了拒絕履行債務的方式。挫敗債權人對原計劃的興趣。

(五)從債務擔保的角度出發的逃避債務的原則:

13、擔保落空原理。

爲執行逃債、幫助債務人逃債或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債務人或擔保人設計了一個陷阱,使正常擔保無效或被撤銷,致使債權喪失擔保,致使最終債權無法實現。

14、擔保衝突原理。

針對同一標的物設定了若干擔保權益,擔保利益之間的衝突導致了擔保對債權人的現實意義的喪失。

(六)從對債權的司法救濟的角度出發,規避債務的原則:

15、程序缺陷原理。

債務人爲了履行債務規避,利用了訴訟的特點,仲裁以及訴訟的機械和期刊性質,贏得了逃避債務或者逃避債務的時間。

16、舉證責任原理。

債務人利用舉證責任原則,使債權人不能證明或者證明無效,致使債權人不能實現債權。

17、司法權威原理。

債務人透過運用司法行爲的確定性、約束性和權威性原則,透過司法人員實施虛假司法行爲,最終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18、公證效力原理。

公證是對法律行爲、法律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證明。債務人可以借用“公證”去清除債務。如果債權人知道公證內容不是事實或隱含的非法目的或因素,則由於公證具有特殊的證據效力、強制執行力等,很難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七)從消除債務的角度出發的逃避債務的原則:

19、相互抵消原理。

債務人不正當地運用抵銷方法進行債務逃避。

(八)從其他角度規避債務的原則

20、善意第三人的原則。

爲了保護交易的穩定性,許多法律都建立了保護善意第三方的制度。如果這種善意的第三方與債權人之間可能存在利益衝突,法律選擇保護真正的第三方。債務人也很容易轉移資產以避免債務。

21、物權登記原理。

要利用房地產登記制度和準房地產產權制度的機械性和滯後性缺陷,實施逃債。

22、價格評估原理。

爲了規避債務,債務人往往利用房地產價格的不確定性和我國價格評估中介機構的不規範地位,高估或低估低價值或高價值的房地產價格,從而規避債務。

23、債轉股原理。

債權人的權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權利,債權人的權利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一定利益的權利;權益是投資者(股東)的權利和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這兩個是不可逾越的。在債權人的權利不能實現的現實中,債權人將放棄債權,取得股權,即債權不是債權的“從路上出去”。在債務轉換過程中,容易產生逃債債務。

24、公私利益轉換原則。

債務人利用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所有者和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因素,爲逃避“公共債務”,給予經營者一定的利益。

25、非法律因素的干涉原則。

除了法律因素本身可以用來規避債務的原則外,現實中還存在大量由債務規避現象引起的非法律因素。例如:體制漏洞、司法腐敗、執法不力、政府幹預、地方保護、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等因素。

總之,本文從債務主體的角度,從債務的內容角度出發,從債務特徵的角度推匯出債務逃避原則。我希望以上詳細內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