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取得之後返還的規定有哪些?

一、遺失物取得之後返還的規定有哪些?

遺失物取得之後返還的規定有哪些?

1、一般規定

中國立法可規定,遺失物拾得人歸還遺失物後,最高可獲得遺失物價值的一定比例的酬金;並規定懸賞廣告的合法性,賦予懸賞廣告行爲人以懸賞報酬請求權。

報酬數額是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失主付酬的重要內容,亦是相關立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國立法例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規定的,而不固定具體數額,增強了法的適應性。參照各國的規定,報酬比例數額應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狀況、社會習慣等確定之,既不能過低,使拾得人無返還積極性,也不能過高,使失主的權益受到損害,應在拾得人與失主間尋找利益平衡點,使雙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內實現。

在中國立法上,可參照《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58條規定:

(1)接受遺失物返還的人,應向拾得人支付相當於遺失物價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的酬金,遺失物價值難以衡量的,應當支付適當數額的酬金。

(2)在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的人與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各有權獲得酬金的一半。

(3)遺失物的價值應由返還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如果沒有同類市場價格的,應按照公平原則確定。

(4)拾得人若爲國家機關,無報酬請求權。

2、懸賞廣告

現實中,失主採取懸賞廣告來追尋遺失物的情況較爲普遍。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爲之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但中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作規定。然而 [1] 懸賞廣告糾紛大量出現,迫切需要對其予以規範,以保障交易安全。

(1)關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歷來有兩種主要學說:契約說和單方法律行爲說。贊成懸賞廣告爲單方法律行爲。因爲單方法律行爲說符合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與民法相關規範協調一致,更有利於維護當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2)懸賞金額。懸賞金額是失主懸賞的金額,這是拾得人歸還的動力,也是懸賞制度成功的一個重要方面。

首先,當懸賞廣告中所允諾之報酬與法定報酬不一致時,應認爲兩項請求權競合,但拾得人系因一個行爲同時取得兩項請求權,依據民法關於請求權競合的規則,拾得人只能選擇其一,而不得同時行使。

其次,酬金不明,不影響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謝”、“當面酬謝”等。根據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行爲人因自己付出勞動有權獲得報酬。同時,應斟酌指定行爲的內容、性質、完成該指定行爲所需勞力及費用、交易慣例及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雙方在廣告完成之後,合意決定報酬。若酬金大於費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費用。

再次,數人分別完成指定的行爲,則最先完成者取得酬金;數人共同完成指定行爲的,應考慮每個人參與該行爲所起作用的大小公平分配酬金。

3、關於有償付酬制度的例外

有償付酬也有例外情形,是指依法規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歸還遺失物的報酬。這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某些拾得人其職責就是保護公民的財產,此時享有報酬將有悖於社會宗旨,固各國立法均對此施加了限制。如日本《遺失物法》規定,國庫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第4條);德國民法典規定,拾得人爲該機關或該交通機構的公務員,或拾得人違反交存義務時,無此請求權(第978條);瑞士民法典第722條第3款規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在其住宅內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無拾得報酬請求權。在中國立法上也應對此進行限制,結合中國具體情況應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團體法人不得請求報酬”,11有維護公衆財產安全義務的公民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拾得遺失物不得享有報酬。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務在爲人民服務,因此無取得報酬之理。

(2)沒有盡歸還拾得物的相關義務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報酬的權利。拾得人侵佔遺失物,違反應盡的義務如通知、報告、保管、交付義務;或有其他違法行爲的,喪失費用補償請求權、報酬請求權。

二、什麼叫做遺失物

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須爲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摺及各種證書等也屬於動產範疇。

2、須無人佔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爲任何人佔有。判斷佔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佔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佔有,並不能構成遺失。因此,佔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築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爲遺失物。並且佔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佔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法學廣義上的遺失物包括同性質、同特徵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

從遠古至今,拾金不昧的優良傳統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都是毋庸置疑的。當某人不小心丟失自己的物品或者錢財時內心是很擔心的,拾得者應當及時進行歸還。同時關於遺失物的判定有必要的可以尋求執法人員進行幫助,一般遺失物爲動產、無人佔有和非無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