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討債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聽過甚至說過“欠錢的是大爺”這句話,從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討債是越來越高難度的一項活動,應對討債難問題,需要當事人收集大量的、充分的證據。只有收集齊了相關有力的證據,債權人才能討債有望,債權才能得到維護。那具體而言,債權人討債要準備什麼證據呢,這也就是說,討債需要提供的證據有哪些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

債權人討債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一、債權人討債要準備什麼證據

(一)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查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聯繫電話;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二)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確定債權債務數額的證據;

(四)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爲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等材料的複印件;事業單位應提交事業法人代碼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爲原告的,還須提供其金融許可證。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營業執照、身份證、護照等證據的複印件;被告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的企業的,應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記單,被告名稱有變更的,還應提供變更登記單;

(五)支援其主張的法律依據;

(六)其他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證據。

二、討債的法定時效

債權人討債不僅要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還需要在法定時效內提出纔有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以上是關於債權人討債時應該準備哪些證據的一個詳細說明,討債需要債權人在法定時效內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實踐中,我們要把握好討債的手段,一定要用合法的手段來討債,因此,出於保護您利益的角度考慮,小編建議您在遇到討債糾紛時,最好能及時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爲您提供有效的幫助,如果你需要任何法律幫助,歡迎使用我們本站的在線法律諮詢平臺,我們定將竭誠爲你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