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雙方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怎麼規定

一、借貸雙方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法律規定有哪些

借貸雙方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怎麼規定

接待雙方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所以,借款合同屬於合同中一類合同類型,法律上是允許約定違約責任的。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種違約條款,逾期利息即是違約金。所以違約金是可以以事先確定具體數額的形式約定,當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現,因爲國家法律法規對於以確定數額的方式支付違約金並無禁止性規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該種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那麼,借款違約金一般如何約定能得到法律支援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最多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二、約定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定

民間借貸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對於雙方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法院在審理中是否應當認定其效力,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持肯定意見的認爲,法律並未明確禁止在借貸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那麼就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持否定意見的則認爲,法律的規定限定了借貸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僅爲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貸合同的標的物爲貨幣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損失只能是利息損失。

我國對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爲主,以懲罰性爲輔,這種對違約金雙重屬性的折中認可,決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合法性,並且允許當事人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爲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三、借款合同糾紛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地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借款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管轄地分爲兩類:法定管轄地和協議管轄地。法定管轄地又分爲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對於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擾當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產生問題的地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爲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四、借款合同與貸款合同的區別

1、合同定義不同

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爲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並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

2、借、貸對象不同

借款方一般爲個人或者公司性質。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合同約定的利息。

貸款合同的對象通常是銀行機構。貸款人應該按照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進行使用,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規定。

3、合同的成立方式不同

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進行統一協商。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即成立。在合同成立後,纔開始履行,成立與履行相分離。

貸款合同需要由借貸人向銀行機構證明自己的償還能力,社會徵信信譽。由銀行進行審覈,無異議後纔可以簽訂貸款合同。

因此結合全文的敘述就能得知,借貸雙方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主要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第五百七十七條和第無百八十五條。分別規定了違約責任和違約金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