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構成和撤銷權行使方式有哪些

一、重大誤解的構成

重大誤解的構成和撤銷權行使方式有哪些

(1)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爲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着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爲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並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並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爲,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爲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

(3)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爲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過失行爲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按誤解處理。任何人都應當對其故意行爲負責,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故意與對方訂立看似與實際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並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例如,甲明知乙賣的是假貨而仍訂立買賣合同,這就不能以重大誤解對待,該合同應當是有效的合同。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按照通常交易習慣應予注意而怠於注意。例如表意人對於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簽字蓋章,則行爲人無權請求撤銷。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藉口其實施的行爲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在實踐中區分一般過失或者重大過失,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正是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認識的錯誤,並基於此種錯誤認識而訂約,必然會影響到其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此才能稱爲重大誤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

二、撤銷權行使方式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爲之。

撤銷權人將撤銷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對人就可產生撤銷合同的後果。

(2)以訴訟的方式爲之。

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撤銷合同的訴訟,經法院判決纔可撤銷合同。

由此可見,因重大誤解而訂立且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主張其成爲可撤銷合同從而行使撤銷權。由享有撤銷權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請求,由法院立案審查並做出是否可撤銷的確定,以此來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上便是本站網站對重大誤解的構成和撤銷權行使方式有哪些這一問題的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問題,可以來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