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爲清償債務的條件有哪些

一、代爲清償債務的條件有哪些

代爲清償債務的條件有哪些

代爲清償也並非在一切情況下都適用,它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依合同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爲清償。如作爲合同關係內容的債務屬於專屬性的,則性質上不許代爲清償。普遍認可的基於債務性質不得代爲清償的情形有:不作爲債務,以債務人本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爲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係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爲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爲清償前爲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爲清償的特別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爲清償有違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或誠實信用,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代爲清償違背其他強行性規範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爲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不發生清償的效力。

4、代爲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爲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在這點上,代爲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第一,若爲清償人的錯誤,誤信爲自己債務而爲清償時,不成立代爲清償。第二,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僅在其超過自己本來負擔的給付義務而爲清償的範圍內,始構成代爲清償。

二、代爲清償與代理清償的區別有哪些

就代爲清償之人必須有爲債務人清償的意思而言,代爲清償與代理清償有相同之處,但二者也有區別:

第一,代理清償系基於代理人與債務人之間代理清償的合意,爲任意行爲。而代爲清償無須有此種合意,且既有任意行爲又有法定行爲。

第二,代理清償中給付的提出視爲債務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須有清償的效力直接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代爲清償中給付的提出,僅對債權人而言,可視爲債務人自己提出,且代爲清償的效力也有特殊之處。

第三,在代理清償場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償而絕對地消滅。而在代爲清償情形下,合同關係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對地消滅。

第四,在代理清償場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損失依代理協議處理。在代爲清償場合,第三人的利益補償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代爲清償與代理清償不同,後者一般是建立在一定的委託代理關係之下,但是代爲清償其實很多時候都沒有明確的一個約定,往往是代爲清償人出於一定的原因,而需要爲債務人清償。比如在出售按揭房的時候,作爲購房者很有可能就代替房貸人向銀行提前償還剩餘貸款。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爲清償債務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否則可能認爲清償行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