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務轉讓會出現什麼後果

一、合同債務轉讓會出現什麼後果

合同債務轉讓會出現什麼後果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研討會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爲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成爲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2、抗辯權隨之移轉。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爲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於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原因行爲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

依《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着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於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於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二、個人債務可以轉讓嗎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可知,債務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個人債務的轉讓也成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移債務的協議,債務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債務轉移主要有以下實質:

(一)透過協議,達成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完全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係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

(二)債務承擔是指新的債務人也即是債務受讓人和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的債務義務,此債務是完全的原債務,而不是由第三人產生的新債務,面對人民法院對原債務的判決、裁定、調解等,承擔人也依轉讓協議全部承擔,同時由此債而產生的利息也隨同債務的轉讓而轉讓到由第三人承擔。

(三)債務承擔是無條件的,因債務轉移協議的成立,債務受讓人不能因協議外的種種原因而不承擔債務轉讓之債,因此,承擔人不可以因原債務人未履行承擔債務爲由對抗債權人。

個人債務的轉讓除了全部轉讓,還分爲部分轉讓,個人債務的部份轉讓是指原債務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債務的一部分轉由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並不脫離原債務關係,原債務關係由原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形成債務承擔的連帶關係,共爲連帶債務人。

債務不管是部分轉讓還是全部轉讓,此時都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畢竟這關係到償債能力問題,若債權人不同意轉讓的話,那麼轉讓行爲就是無效的。而債務人轉讓有效成立之後,往往也會發生三方面的後果,包括當事人地位的轉變、從債務的轉讓以及抗辯權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