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連帶責任是什麼

一、共同借款人連帶責任是什麼

共同借款人連帶責任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共同借款人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擔保人有什麼區別

擔保人與共同借款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而擔保人有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兩種:負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如果被擔保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不用啓動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連帶擔保人承擔債務。相反,如果是一般擔保,只有在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了之後,證明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方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之間的區別就在於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啓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後,方可以向擔保人主張。

綜上所述,共同借款人的連帶責任就是共同借款的債務人都有需要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而履行了個人義務的其中一位債務人也可以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共同借款人償還他所欠下的債務。共同借款人的連帶責任可以幫助債務人自覺償還所欠下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