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同意是否就可以取消擔保?

一、債權人同意是否就可以取消擔保?

債權人同意是否就可以取消擔保?

債權人同意是可以取消擔保的,債權人是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這是債權人的權利。免除擔保人責任後,實際上是降低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能力,可以視爲債權人放棄部分權利,在只有一個擔保人的情況下,不會涉及其他問題。如果存在共同擔保的情況,債權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其他擔保人在債權人免除的範圍內,免予承擔擔保責任。

二、擔保人的分類是什麼?

擔保人的分類擔保人的分類主要依據擔保的方式,而擔保的方式爲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爲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爲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爲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爲擔保人。

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爲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爲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在我們國家,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不僅僅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還有可能會涉及到擔保人,當然了,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履行是需要根據債權人的狀態來確定,債權人可以免除其擔保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