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產生要件包括哪些?

一、留置權的產生要件包括哪些?

留置權的產生要件包括哪些?

1、債權人佔有的財產須爲債務人的動產

依現行我國《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佔有的應爲債務人的財產。這裏的“債務人的財產”應理解爲債務人基於合同約定交付債權人佔有的財產,並非專指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因此,儘管爲第三人所有的財產,但只要爲合法的佔有人交付債權人,由債權人善意取得佔有的,就可以成立留置權。例如,甲將自行車交由乙保管,乙將該車送丙修理,在丙未受領修理費時,丙可留置該自行車。

《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債權人佔有的財產須爲債務人的動產,因此,我國民法典上規定的留置物也是僅以動產爲限。債權人佔有債務的財產非爲動產的,不能成立留置權。

2、債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債務間有牽連

債權人的債權與其佔有的物之間有關聯時,纔可成立留置權。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已屆清償期,是指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已到。債務人的履行義務尚未到期,而債權人交付其佔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經到期,則不成立債權人的留置權。

二、留置權的實現方式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留置權的產生要件中最爲關鍵的一點是債務人的債務已到期,如果債務未到期,債權人無權行使留置權。同時,該動產應爲債務人的合法財產。債權人在將動產進行拍賣之前,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給債務人一定的期限償還債務,如果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的,應給債務人至少兩個月的時間改造債務,逾期還未改造的,債權人可以將財產進行拍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