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係成立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一是有借貸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數額。

借貸關係成立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判斷標準主要依據借款協議或借條等,因爲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條的情況,所以只要有其他證據表明有借貸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證人證言(本案有證人證言),電話錄音等。

二是發生借貸行爲。

從法理上分析借貸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仍需要實際支付借款。如果款項是透過銀行,那麼有銀行轉賬單、對賬單等。如果是大額現金,需要說明錢款的來源,如有銀行的取款記錄、向第三方借款等,並有借款方的確認收到錢款的書面檔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替代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爲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貸關係就是由借款人和出借人進行成立的,一般在認定此關係時就一定要確定雙方存在有借款的事實,以及雙方有借款的意思,只有符合條件才能向法院起訴,如果一方不具有訴訟的主體,那麼法院也是不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