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客戶給放高利貸的人犯法嗎?

現在高利貸這種機構遍地都是,經常會有一些高利貸的人會存在一些黑澀會性質的行爲,因爲借款人如果存在不還錢的行爲的,就會進行暴力催討,並且高利貸的利息非常的高,一般超過了銀行利息的利率。那麼關於介紹客戶給放高利貸的人犯法嗎?

介紹客戶給放高利貸的人犯法嗎?

一、介紹客戶給放高利貸的人犯法嗎

介紹客戶給放高利貸的人一般是不違法的,對於被介紹人的人是有判斷能力是貸款還是不貸款,所以介紹人不違法。但如果從中獲利就有可能觸犯法律。

對於貸款利息而言,如果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放高利貸違法嗎

(一)高利貸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的民間借貸就是高利貸。

(二)高利貸效力

高利貸是超出民間借貸利率的借貸行爲,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屬於違法行爲,但是並不構成犯罪。因此,如果是高利貸的放貸方,在借貸方在借款到期後不還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部分的利息時,放貸方的利益是難以得到法律支援的。換言之,對於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的利息及本金,法律是保護的。

三、高利貸怎樣要回來?

對於高利貸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的利息及本金,法律是保護的。

放高利貸的人可以透過以下方法要回來:

(一) 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自願;

2、合乎法律法規規定;

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 調解。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怨仇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L、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四)訴訟。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爲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透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爲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五)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可知,放高利貸的行爲屬於違法行爲,但卻構不成刑事犯罪,此時一般對高利貸案件就會按照民事案件進行處理。

介紹客戶給放高利貸的人犯法嗎?按理來說,如果介紹給客戶給放高利貸的人是不違法的,當事人介紹給高利貸,自己有判斷能力是貸款還是不貸款,所以介紹人是不違法的,高利貸在我國屬於違法的行爲,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