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借貸糾紛答辯狀怎麼寫有利

一、一般來說借貸糾紛答辯狀怎麼寫有利

一般來說借貸糾紛答辯狀怎麼寫有利

借貸糾紛答辯狀需要根據上訴狀當中的陳訴進行具體的駁論,講明具體的事實和案件所使用的相關法規,有利於法院進行判決。借款糾紛答辯狀主要是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等作出的一種回答和辯解的法律文書,通常是由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作出的。

借款糾紛答辯狀答辯人:某某

被答辯人:某某

原告某某訴被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爲貴院受理,案號爲某某號。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請求:

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請在依法追究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法律責任,予以罰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詐騙罪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1、答辯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108200元,共計508200元。《個人借款協議書》中答辯人的還款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了結。

答辯人與某某(系答辯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辯人還款共計508200元,於被答辯人在廣州發放高利貸,並以此爲營生,專門從事不法勾當。本案中,答辯人因爲資金週轉問題,的確曾經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辯人在交付借款時提前扣除了幾萬元的高額利息,答辯人真正借到手的現金遠不及40萬。然而因爲急需資金,答辯人也只好忍氣吞聲。事後依然按照協議約定的40萬元還款,並支付高額利息達108200元。綜上所述答辯人已足額償還曾於某年某月某日向被答辯人所借之款項及高額利息,而今其又以此爲由要求答辯人還款,毫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故意提起本次訴訟,屬訴訟詐騙,應依法認定爲詐騙罪,請貴院將其依法移送至相應公安機關處理。本案被答辯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透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隱瞞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騙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從而佔有被答辯人的財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鑑於此,答辯人請求貴院將被答辯人移送至相應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偵查、預審。即使貴院認爲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行爲不構成犯罪,但是被答辯人此舉確屬妨礙司法的行爲,請貴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章之規定,對其依法處以罰款、拘留。在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因此次訴訟而造成之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不存在任何拖欠還款的事實,請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並賠償答辯人的損失,懇請貴院公正裁判。

此致某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

二、非借貸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違約方對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而在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案件中,因實際損失難以甚至無從舉證,違約金過高過低或合理與否的主張,對違約方或守約方都很難分配舉證責任,合同雙方往往陷於不同利息參照標準的攻防辯論,最終把球踢給裁判者。在這種情況下,裁判顯然不能再糾結於舉證責任分配,而可直接參照“4倍利率”作爲衡量標準。否則,約定違約金與未約定違約金沒有任何區別,無疑背離了違約金避免舉證實際損失困難的立法目的。

就非借款類合同而言,逾期付款相較於其他違約情形,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商事審判中規範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實際損失無法計算時的調整標準)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綜合考量違約方的惡意程度、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參照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進行相應調整″的規定,更好地體現了最相類似法律的處理原則,有着積極的參考價值。

非借貸合同違約金過高的話可以向法院進行上訴,並且需要證明實際產生的損失低於合同當中的違約金,或者證明該違約金過高,提供相關的證據。一般法院在判斷該違約金是否過高會依據四倍利率作爲相關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