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人的抗辯權有哪些?

法律中賦予公民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能夠享有的各種抗辯權是爲了公民能夠在面臨讓人可能侵權的情況有能力進行抵制,而對於合同中常見的一般保證人需要的抗辯權就尤其更爲重要,下面一起來看看一般保證人的抗辯權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般保證人的抗辯權有哪些?

一、一般保證人的抗辯權有哪些?

債務人放棄抗辯權保證人可能就會被債權人申請讓保證人還錢,這時候保證人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的抗辯權有哪些

保證合同單務性、無償性的特點,決定了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只能享有消極的防禦權利——抗辯權,此權利於保證人意義甚巨,故有必要給予重視。

(一)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爲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20條第2款)。抗辯權包括延期性抗辯和滅卻性抗辯,前者例如,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後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主債務時效屆滿等。

(二)保證人可主張債務人享有的類似抗辯的權利。

這主要包括合同撤銷權、抵銷權等。嚴格來說,這些權利並非抗辯權範疇,而屬於形成權性質,但此類形成權在客觀上有阻卻債權人請求權的效力,因此也屬於廣義上的抗辯權。但應注意,保證人不得直接行使債務人的撤銷權、抵銷權,僅得發生拒絕清償的效力。

(三)保證人享有一般債務人應有的抗辯權。

此權利爲合同應有之效力,如保證期限未至之抗辯、保證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之抗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屆滿之抗辯等。

(四)保證人專屬的抗辯權:

1、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

該抗辯權僅爲一般保證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證人在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得拒絕其履行請求。這裏所謂的執行無效果,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先訴抗辯權屬於延期性抗辯權,不能永久否定債權人之保證請求權。這裏需要辨明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一般保證人和債務人,法院是否可以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顯然,法院不應剝奪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對此解釋做了靈活處理: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而非應當)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2、催告抗辯權

催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否則保證人得拒絕履行保證債務。對此,擔保法沒有明文規定,不過最高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有所體現,依此規定,催告抗辯權僅適用於代爲履行的保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請求保證人代爲履行時,應先請求(書面或口頭)主債務人履行。

一般保證人雖然是作爲債務人擔保的立場上存在於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合同之間的,但是債權人實際能夠對保證人行使的權利還會受到其享有的抗辯權的限制,這樣也是爲了保護保證人不會因爲擔保行爲而額外負擔各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