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證明時借條能用複印件嗎?
借條複印件沒有用。通常情況下,借條複印件證明力不夠,法院處理案件時內一般要求原件,欠款方不願容意還款時,僅有借條複印件時,該複印件無效,應當收集其他能證明借款事實的證據。
如果因爲借據毀損,無法與原件覈對的書證的複印件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經過證據補強,而且要具備以下3個條件:
(一)必須有其他證據可以與複印件相互印證,單一的複印件證據不能單獨認證。即複印件證據應有其他的輔助證據加以印證,而且證據之間應該能夠形成證據鎖鏈,從而證明案件的事實。
(二)書證複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覈對應當有正當的理由,即有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證據證明覆印件原件已經滅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觀上的原因是不能作爲不能提供原件的正當理由的。
(三)書證複印件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確有客觀原因。
無法與原件覈對的複印件不能單獨作爲定案的依據,必須透過證據補強,即確立的是瑕疵證據的補強規則。
所謂瑕疵證據的補強規則,是指某些證據由於其存在證據資格或者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點,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誣,藉以確保其真實性或補強其證據價值。
二、民事訴訟法的證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案件的判決是取決於是否有合法的證據,而對於證據的要求也必須是原件,如果確定原件取證比較困難的話,那麼也需要有其它的證據來進行支撐,所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糾紛,就一定要找齊證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