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小欠錢4年不還怎麼辦?

一、發小欠錢4年不還怎麼辦?

發小欠錢4年不還怎麼辦?

欠條出具後超過三年的,不一定喪失勝訴權,如果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日期,訴訟時效爲二十年,自欠款之日起計算。如果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可以依據對方出具的欠條,去法院起訴要求還款。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是三年,是指三年以上不主張還錢,就不能透過起訴債務人強制還錢。

如果債權人4年間一直要求還錢,在訴訟時效上,還是沒問題的。

之後,錄音的話作爲證據,是可以的,但是有前提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爲證據採信。

也就是說,當事人要能證明該錄音的取得,沒有侵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比如隱私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比如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竊聽)。除此以外,都是合法的。

如非迫不得已,最好不要對錄音證據進行剪輯。另外還要提供錄音時間地點等。

二、借款給別人需要保留什麼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作爲出借人,通常應當保留下述證據來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

(1)借款合同、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

(2)轉賬記錄、銀行流水以及憑證等;

(3)短信、聊天記錄、電話催收記錄;

(4)證人證言、錄音等。

1、借過錢的證據:提供當時把錢借給對方的證據,比如向對方轉賬的銀行憑證;如是現金方式支付,要打印從銀行取現金的憑條或在場證明人等。

2、主張債權的證據:收集曾向借款人要過錢的證據,可以是對方書面形式的還款計劃,也可以錄音、錄像的形式證明曾多次向對方要求還錢。

3、對方財產資訊:出借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對方稱無力還錢,出借人可儘量摸清對方的財產情況,主要是房子、車、公司等,向法院提供有效線索。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遇見資金緊缺和週轉不開的事情是常有的,常常會透過各種渠道建立起借貸關係。此時就需要注意,不管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雙方最好籤署借貸協議,以及相應微信、銀行卡等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