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沒有寫日期有效嗎 書寫借條時一定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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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沒有寫日期有效嗎 書寫借條時一定要注意什麼

民間借貸的當事人一般不會選擇簽訂較爲複雜的借貸合同,往往就是簽訂一份借條了事,但由於缺乏相關的知識,因此導致借條上面沒有寫明具體的日期,那這樣借條沒有寫日期有效嗎?這是很重要的問題,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大家做詳細介紹吧。

一、借條沒有寫日期有效嗎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條上沒有寫還款日期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借條無還款日期但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不能因爲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就認定無效。借據是否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要看有沒有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最後一次索要還款的日期至今有不有兩年,如果超過兩年,則表明過了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但如果債務人主動還款是有效力的。其中的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的,中斷事由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的時間內有不有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果有,兩年的訴訟時效將重新計算。

二、書寫借條時一定要注意什麼

(一)準確書寫姓名

出具借條時一般借款人會署名,這是常識,但是有些人有學名(大名)、乳名(小名)、字、號、綽號,還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條作爲表明雙方借貸關係的法律檔案,署名應當準確、規範、嚴謹,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簽署。作爲出借人對借款人的署名應當高度重視,一般穩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攜帶身份證,按照身份證上的名字署名,並附上身份證號碼。

可能有些人覺得這個建議小題大做,但真正發生爭議時可以省卻不少麻煩。同理,借條上對出借人的名字也應當準確,本人代理的一個借貸案件,由於借條上出借人的名字爲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後只好到派出所戶籍室,要求出具證明爲同一個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況,不同意出具證明,要求到居委會開證明再到派出所蓋章,繞了許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

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兩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備無患。有些人在經濟狀況惡化後會利用假離婚來逃避債務,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況、該借款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認可欠債。

(二)明確約定利息

個人借貸一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有些人礙於情面,對借款是否計算利息含糊其辭,爲今後糾紛埋下了隱患。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在金錢往來上親朋好友之間更應當明明白白,這樣反而更有利於長久保持情誼。因此,借貸時應當明確借款有償無償,有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是月息還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還是提前分段支付。這些情況都要在借條上約定清楚明確,才能避免以後發生紛爭。一般民間借貸借條上沒有約定利息,視爲無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據法律規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央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三)借款期限

借貸雙方可以約定還款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爲期滿之日起2年。出借人應當在還款期至後2年內及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以防止因爲訴訟時效已滿而喪失勝訴權。生活中常見情況是出借方進行過多次口頭催促還款,但由於沒有保留書面證據,一旦面臨訴訟時在時效上就存在重大的舉證風險。其實有一個辦法可以輕而易舉解決這個問題,即“新桃”換“舊符”,如果在催促還款時借款人暫時無力清償借款,可以在訴訟時效將要屆滿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以新借條換取舊借條,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時效屆滿問題。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但要給予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

(四)提供擔保

如果借貸數額巨大,爲確保借款資金安全,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擔保。擔保有物保和人保兩種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當然要經過同意)的財產擔保(一般爲不動產),這樣就要辦理抵押擔保手續,比較麻煩。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親友在借條上簽字作保。擔保應當使用連帶保證,保證期間儘量拉長一點,不能短於借款還款期限。一旦發現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喪失還款能力,應當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擔保責任,以防止保證期間屆滿,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致使擔保落空。

對借條的生效不會有什麼影響,但卻有可能對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有影響。實踐中,只要當事人簽訂的借條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做出的,那這樣的借條雖然內容比較簡單,也是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