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行使的先決條件是什麼?

一、代位權

代位權的行使的先決條件是什麼?

1、代位權訴訟作爲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透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透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爲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爲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三、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爲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以上就是代位權的概念以及代位權的行使的先決條件等等的詳細介紹,小編在此總結,代位權可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代位權的行使的先決條件應該是其債務應該是合法的,而且已經到了或者過了還債日期,給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等等,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就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