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出示欠條可拒訣還錢嗎

債權人不出示欠條可拒訣還錢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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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拒還只有借條,上面有借款人姓名,債權人姓名

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而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對於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應該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均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爲兩年。沒有註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別的。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條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正好印證了上述觀點。此外,如果權利人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曾主張過權利的,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從三個方面確定:
第一,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欠款事實;
第二,欠條的書寫是否規範;
第三,欠條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欠條的書寫需要有以下的內容:
第一,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雙方身份資訊;
第二,欠款的數額,用途;
第三,是否給付利息
第四,是否約定還款日期;
第五,債務人簽字確認;
第六,書寫欠條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