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協議有哪些內容

債權轉讓協議有哪些內容

債權轉讓協議有哪些內容

一、主體方面的限制

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爲: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債權。

二、客體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爲,還可以是。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爲,即債務人應爲的特定行爲。行爲分許多種,有的行爲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爲;有的行爲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爲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爲,這類行爲如果由別人代爲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三、內容方面的限制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爲。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四、形式方面的限制

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原批准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准的,轉讓無效。

債權轉讓的意思

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債權轉讓分爲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爲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爲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爲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債權轉讓是否具有法律效益,首先是要保證債權轉讓的合法有效,債權轉讓是受很多條件的限制。在這裏強調一下,債權人在轉讓權力的時候,必須要經過原批准機關單位的派準,如果沒有機關單位的批准或者不給批准,那麼轉讓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