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不當得利在生活中常可以表現爲在街上撿到錢、多收了找回的零錢等等行爲。遇到此類事情,我們可以選擇退換或者不退換,並且這種行爲往往涉及到兩個當事人或者兩個以上,所以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有三種情形,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爲您詳細提供的不當得利法律效力的內容,希望能夠爲您提供幫助。

不當得利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受益人爲善意的法律效力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過失而不知道的,視爲善意。此種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爲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經不存在(例如:形態改變、消失等)可以不負返還義務。德國民法典第818條第3款規定,善意的受領人以“不當得利已不存在爲限,返還或者償還份額的義務消滅。”我國民法尚未予明確規定,但在審理案件中採用的也是這種觀點。可見善意受益人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範圍內,承擔原物返還或者償還價額的責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觀是善意時,可免負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獲得利益的時候不知道這種行爲沒有法律上的依據,關於善意受益人,各國立法都規定了較輕的返還責任,該制度的歸宿不在於懲罰受益者,也不在於填補他方所受損失,而在於返還受益關於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舉證責任,通說認爲,以不當得利請求權人請求返還之時的現存利益爲標準。從不當得利人請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還,其主觀狀態就已經轉化爲惡意,這之後的返還範圍適用惡意的規則。但實踐中確定請求權行使時,證明受益人有多少現存利益是很困難。如果受益人主張“取得利益已經不存在”應對此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受益人爲惡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取得利益的人爲惡意受益人。惡意人應當返還取得時的一切所得,不論該利益是否存在,各國關於惡意受領人規定了相較於善意受領人的加重返還責任。例如《德國民法典》第819條規定:“受益人在受領時或事後知悉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時,自受領或知情時起負有返還義務,如同返還請求權在此時已發生訴訟拘束。”在820條規定:“受益人從知悉結果並未發生或爲法律上的原因已經消滅時起應支付利息。”《日本民法典》第704條規定:“惡意受領人,應返還其所受利益並附加利息,如有損害,則負賠償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也有對不當得利返還範圍的解釋,雖然沒有區分善意與惡意,但也有以下規定:“返還的不當得利,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後,應當予以收繳。

受益人惡意取得利益所返還範圍是受益人惡意取得的利益,不論該利益是否存在,應當將受益人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論在返還請求權提出時,該所得利益是否存在,不因該利益不存在是由於可歸責於受益人的事由,還是不可抗力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受益人事由,都應返還,所得之利益依其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時,應償還其價額不得主張因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還義務。如受益人取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受損人償還或抵扣。惡意受益人返還受損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彌補時,惡意受益人應承擔損害賠償義務,不以受益人故意或過失爲條件。

(三)先善意後惡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後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範圍,應分兩種情況來處理:第一種情況,在其知無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階段,即爲善意受益人時,按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範圍內予以確認。其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僅現存的利益,負返還責任。第二種情況,在知無法律上的原因之後的階段,即爲惡意受益人時,應負加重責任,按自始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範圍予以確認。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提供的與不當得利法律效力有關的全部資訊。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着一些疑問,或者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內容,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爲您提供解決方案,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