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 自始無效

債權人撤銷權 自始無效

公司經營期間爲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爲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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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人撤銷權,怎麼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一、什麼是債權人撤銷權(一)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爲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爲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爲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爲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是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爲了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由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爲,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已成立的法律關係被破壞,所以債權人的撤銷權也是債的關係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撤銷權的行使意味着干涉他人對財產的處置,因此,撤銷權的成立條件有嚴格的規定:1、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爲。這一條件意味着債權人實施的這種危害債權的行爲必須是在成立債權債務關係之後,確實有減少財產的行爲並且可能會導致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2、債務人與第三人有危害債權的故意。就是說債務人確實是爲了逃避債務,而與第三人串通轉移財產或者其他行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有償行爲,就需要債務人爲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能成立。而對於無償行爲,債務人是否有惡意都不影響撤銷權的行使,因爲撤銷權的行使只會導致第三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的喪失,不會有其他的損失。二、怎麼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對撤銷權的行使,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設立的本質是保護債權,因此凡是債務人爲有害債權的行爲之前成立的有效債權,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撤銷權。但由於撤銷權的行使關係到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債權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依訴訟方式進行訴訟。同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額度爲限。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應當注意訴訟時效,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但是債務人自願償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