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損害

無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損害

無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損害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爲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爲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爲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爲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爲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爲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無因管理的特徵爲: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爲;必須要有爲維護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必須是沒有法律的義務,即既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又沒有合同規定的義務。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爲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爲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爲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他人的意思。管理人之管理事務,在意思上是爲他人,而不是爲自己。這種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觀上,使管理或者服務行爲所產生的利益,歸屬於本人。區別於代理行爲,代理行爲的法律行爲效果,直接作用於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所產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本人,也成立無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沒有爲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爲則構成侵權行爲。“爲他人”的判斷標準,是依社會通常客觀標準,就是以本人事實上受益爲準。同時,爲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爲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並存。例如修理鄰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爲鄰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險,也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於本人認識錯誤,對於真實的本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

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以上是關於無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損害要如何處理的解答,在這裏要明確的是無因管理的這種管理行爲是否會侵犯他人,是否造成侵權,無因管理行爲發生後實際受益的是誰,如果在實行無因管理行爲後對他人造成損害是需要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