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的違約責任能否約定?

一、借貸合同的違約責任能否約定

借貸合同的違約責任能否約定?

可以的。可以。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形式,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現行《民法典》總則並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範圍作出限制。

二、借貸合同的違約金和利息能不能並存

1、首先,逾期利息應該認爲是借貸合同到期後,借款人繼續佔用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收益,確切地說是本金在逾期未還這段時間內產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對出借人的合理補償,無論借貸雙方是否事前約定,借款方逾期未歸還本金的,出借方都可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這是法律賦予出借方的權利。

2、其次,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雙方就未來對方可能違約而作出的對自己有救濟效果的條款,只要一方違約,另一方無論是否存在金錢上的實際損失,都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違約金的作用在於督促雙方及時、合理地履行合同義務,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如果存在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數額可以和實際損失相當,也可以高於實際損失,但不得總計超過年利率24%。

3、由此看出,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性質和作用都不同,兩者的適用也不存在矛盾衝突。借貸雙方事先沒有約定,事後借款方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出借方可以主張逾期利息;借貸雙方事先約定單獨適用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的,出借方可按約定向借款方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借貸雙方即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方可同時就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進行主張,只要兩者之和不超過總計超過年利率24%即可。

貸款合同中的違約金,利息都可以約定,法院對於這種情況是予以支援的。但是超出標準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援,也就是說借款人僅僅需要支付法律規定內的部分利息以及本金。但是生活中還是要注意理性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