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借貸合同糾紛合併審理的當事人包括誰?

債權轉讓糾紛的當事人都有債權人,債務及及受讓人。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爲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借貸合同糾紛合併審理的當事人包括誰?

債權人,債務人和受讓人(也就是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爲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1、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爲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說債權轉讓中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在民間借貸的糾紛處理中,債權轉讓要通知到債務人,不用經過其同意,只要通知義務履行債權轉讓即生效。因爲債權轉讓發生糾紛,走訴訟程序的,當事人有債權人、受讓人及原債務人等。這種訴訟案件的時效是三年,受讓人發起訴訟,要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