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債務人應該怎麼處理債務

債務人死亡債務人應該怎麼處理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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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債務問題怎麼處理

以下就是債務人死亡債務問題怎麼處理的相關回答。1. 關於債務人死亡時,其債務清償的問題,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債務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限定繼承、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專屬被繼承人者(例如養老年金)外,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承受,所以被繼承人之債務塬則亦由繼承人繼承。如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繼承人當然成爲債務人,不需債權人爲任何表示。

2. 但在繼承人有爲限定繼承時,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在繼承人爲限定繼承之呈報財產清冊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 (叄個月以上)內報明其債權。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在前述期限屆滿後,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這是關於債務人死亡的債務處理的解答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