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債權轉讓是在合同履行中常見的現象。法律不僅規定了可以轉讓的債債權類型,對於不可轉讓的債權也是明文規定的。之所以規定不可轉讓的債權主要是爲了保護相關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秩序。下面,本站小編爲您介紹不可以轉讓的債權的類型。

不可以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不可以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

1、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麼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係,要麼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係產生,如扶養請求權、僱主對於僱員、委託人對於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爲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爲,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2、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目前,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定了禁止轉售條款,目的在於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透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有觀點認爲,如果受讓人再度轉讓,其轉讓屬無權處分,筆者認爲應從另一角度進行認識,因受讓人既已經取得債權,雖雙方對於再行轉讓有限制,但限制並不意味着剝奪債權,受讓人再行轉讓的行爲對出讓人構成違約,除非受讓人爲惡意,再次受讓人仍可取得債權。主張第三人爲惡意的,應負舉證責任。但如果債權轉讓合同有禁止轉讓的記載時,推定第三人爲惡意。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二條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爲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資訊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對於上述債權轉讓是否認定爲無效,筆者認爲應結合相關債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考慮確定爲妥。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知道不可以轉讓的債權主要是上面三種。如果你違反規定轉讓了以上三種債權,可能引起債權糾紛。債權轉讓中,關於債權轉讓的法律後果也是你需要了解的重要內容,詳情請諮詢本站網站。